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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字节跳动: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

百度字节跳动: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

百度和字节的“战争”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在商场上,还是在法庭上。

最近,百度与字节跳动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再次引发了广泛关注。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对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该案件将于2024年6月13日在杭州铁路运输开庭审理。

这并非百度与字节跳动之间的首次交锋。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回合制”官司可以追溯到2018年,主要聚焦在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两大领域。过去的几年里,双方多次互相,涉及多个方面的争议,打得有来有回。

2018年

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就曾因百度搜索页面上的红色网站不稳定标识而百度,指控其恶意阻止用户访问。百度因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在搜索页面诋毁今日头条,被北京市海淀区判决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并需赔偿字节跳动50万元。

2019年

百度指控今日头条大量窃取百度“Top1”搜索产品结果,要求字节跳动赔偿9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同年

抖音反诉百度在“简单搜索”APP中窃取了海量抖音短视频,同样要求百度赔偿9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2021年

字节跳动再次百度,指控其未经许可搬运了字节跳动运营的“头条号”文章,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百度被判赔偿字节跳动40元

同年

字节跳动还指控百度利用技术手段去除“西瓜视频”商标,搬运到“百度视频”中,导致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需赔偿损失120万元

你我,我反诉你...这些历史案件显示了百度与字节跳动之间在商业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激烈冲突。

本次的主要争议点在“商业诋毁”,到底什么是商业诋毁?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企业又该如何避免?本期大摩来为大家详细讲解一番。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主要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定:

认定商业诋毁的前提是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经营者与被诋毁的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一般通过判断经营者各自的经营范围、实际业务、服务或消费的对象群体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是否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进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但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存在愈加宽泛的趋势,故经营者在发布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轻易认为自己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存在竞争关系从而掉以轻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为“编造、传播”,故存在以下几种行为组合:

(1)既编造又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2)仅传播别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3)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未进行传播。

行为人以无中生有、虚夸扭曲、断章取义等方式制造与真实情形不相符合的言论的行为。并将编造的不实言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共同用户传播的行为,如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表文章等。

行为人实施的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足以引起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后果。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损害,将给竞争对手造成直接利益损失和潜在利益损失,比如,丧失交易机会、失去合作对象和消费者、经营停滞,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

行为人“编造”事实的行为属故意实施的行为,“传播”则至少要求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放任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过失。而且,无论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其实施的相关行为客观上只要足以导致竞争对手商誉贬损,都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后果,该行为也有必要进行约束。

百度字节跳动这一案例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

在市场交易中,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道德,建立健康的竞争关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注重企业声誉管理,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共赢与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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