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欣怡报道:记者从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获悉,近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了《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广州市首次就非遗保护经费专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市非遗保护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规定,广州市非遗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除业务开展经费以外,用于保护和弘扬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资金申报主体主要包括:市级(含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研究基地、工作室、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聚集区、工坊建设管理单位,参加展示展演活动的有关单位或人员等。
广州市非遗保护资金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研究基地补助经费、聚集区补助经费、工作室补助经费、工作站补助经费、工坊补助经费、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
《办法》明确规定了资金的补助标准,其中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研究基地补助经费、工作站补助经费、工坊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每年不超过30万元,代表性项目、工作站、工坊每年补助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自总量的30%。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每年不超过50万元;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量的40%。
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分别最高不超过27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代表性传承群体申报传承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群体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群体为单位集中发放;荣誉传承人生活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聚集区补助经费、工作室补助经费视财政预算情况,按场地面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每个申报主体每年补助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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