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包头中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线》栏目合作,推出系列普法节目,栏目选取了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几个领域,如“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商家应按上的促销价结算吗?”“在饺子馆吃饭时摔伤,能否要求老板赔偿?”“宾馆房间发现摄像头怎么办?”等7个方面,法官通过讲述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土右旗法官冀诗卉的解读《在饺子馆吃饭时摔伤,能否要求老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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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例
老李和老张相约到“老干妈饺子馆”叙旧,吃饭过程中,老李起身去卫生间的路上不慎滑倒,造成腰椎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那么老李能否就自己的损害向饺子馆老板索赔呢?
解 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本案中饺子馆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有哪些呢,具体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经营场所所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还包括要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消费者具有进行安全引导以及说明、劝告、协助义务。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显的警示。
本案中,饺子馆从老李踏进饺子馆时即对其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提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他人推搡,导致老李的摔倒,饺子馆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应由实施侵权的他人进行赔偿,如果侵权人无法赔偿老李的全部损失,则由饺子馆在其过错范围内向老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饺子馆老板赔偿后,还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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