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和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户籍在宝塔区或长期居住在宝塔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等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八)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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