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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思考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思考

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并遗留、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财富,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历史意义与作用,从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战略高度关心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极为重视,提出了许多前瞻性的思想和观点,推动了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开创性实践。今年6月8日,在全国第十四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来临之际,《人民日报》重新发表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同志2002年为《福州古厝》一书所写的序言,这对于在全党、全民中大力倡导热爱文化、珍惜文化的情怀,更好地传承文明、增强文明自信,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立足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立法实践,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的前提下,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在调研及其审议法规过程中关注的焦点,探讨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的有效路径。

    一、新时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更多地是称为“民间传统文化”,这是个相对笼统的概念。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决议,并于2001年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共19件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杰作。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总则”部分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规定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定义,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联合国公约和我国非物质遗产法的规定,非物质遗产的特征主要为:它是主要不依靠物质载体呈现或者是物质载体无法涵盖的成果;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世代相传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保存着各国各民族的共同记忆,确保了本国本民族的文化特性;对于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从而保护了人类的创造力有着重要的意义。需要指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概念,但是两者具有关联性,比如寿山石的雕刻技艺是无形的、非物质,但石头是有形的、物质的。无形和有形并非泾渭分明,往往是通过无形的、非物质的过程,转化为有形的、物质的结果和表现形式。无形的、非物质的过程是非遗保护的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战略高度提出“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多彩璀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我国有39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位居世界第一,而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数量庞大。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素有“文化活化石”之称,它们深深植根于、世代传承于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积淀着最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共同文化记忆。共同的文化记忆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成员形成身份认同的文化基础和心理保障,赋予社会成员之间共同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进而当下的生活实践提供文化解释、象征体系和意义支撑,是文化自信生成的思想根源和精神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被看作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基因”,其所蕴含的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世界多元文化激荡并争夺话语权的当今世界,对于增强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展示和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更是具有重要作用。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法治层面,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此后26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从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传承人认定及其权利义务、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目标、原则、职责,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传承人、社会共同投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调研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关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挑战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业文明社会的历史产物,是根植于农耕自然经济结构、社会分工、宗族制度、人际关系、传承方式建立起来的。在新的社会经济文化语境下,社会生产方式、文化传播方式、生活方式都发生剧烈变化,传统手工艺大量消失,传统的口头文学、礼仪、节庆等由于失去生发的土壤逐渐变味,旧有的生活哲学和美学观念逐渐不合时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口授心传的自发式传承方式难以适应时代变革和发展的传承需求,不少项目人走艺息、后继无人。比如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福州脱胎漆器是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遗产项目,曾与北京景泰蓝、江西景德镇瓷器并称为中国传统工艺“三宝”。在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制之后,福州第一、第二脱胎漆器厂相继关闭,从业人员纷纷改行,这项传统技艺的保护令人堪忧如何在现代化历史进程中,满足文化传承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尊重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处理传统文化面对代变迁传承带来的挑战成为凸显的问题。

2、关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争议。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对中华传统文化提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要求。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需要提倡“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将其写入相关法规条款,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无论是立法调研组在征求传承人、保护单位的意见过程中,还是法规草案分组审议的过程中,都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持否定意见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传统,应该是“原汁原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创新性发展”势必会涉及利用现代科技、工艺、艺术手段进行创新,或者开发原料资源替代品,这与保护传统的本义相悖。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时代和生活在不断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一成不变,必须融入新的时代内涵和生活观念才有生命力,必要时还要利用新的物质或技术手段,否则将面临逐渐消亡的危机。

3、关于孤立保护的问题。实践中,为了保护的便捷有效, 往往把保护对象从一种完整的体系中抽离出来, 给予特别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现实的共生性,与生活的不可分割当我们将这些保护对象机械地、孤立地保护起来时, 忽视了其生活和实践土壤,破坏了完整性。

 4、关于过度开发利用的诟病。近年来,各地申报非遗的热情高涨,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少数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导致其扁平化、商业化,甚至以“创新”之名任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特性,丧失了它的真实面貌。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面广、列入四级保护名录体系的项目数量庞大,现有名录中的十大类目交叉重叠,具体项目大小粗细失衡、门类比例失衡,在人力、物力、精力有限的条件下如何分层次、有重点、更精准保护有代表性的项目等都是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

上述的问题相互关联又各有侧重,但本质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深度利用”的问题。非物质文化保护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这是在度过探索积累之后,进入新时代聚焦和关注的重点问题。这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面临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以法治方式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九大吹响了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响亮号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发展路径,为坚定文化自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大省之一。目前,全省共有七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一个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个系列全部入选的省份,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三个系列。2004年,我省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当时仍是沿用旧的概念)。进入新时代,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与上位法更好地衔接,并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使之固定化、法治化,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我省非物质遗产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17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第114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2018年始,近1年时间多次组织开展调研、座谈、论证,并积极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对草案几易其稿。历经三审,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全文共分为6个章节47条,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在原有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基础上,吸收了兄弟省的经验和做法,坚持把调研中发现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具体问题作为切入点,突出立法的实用性,形成鲜明的福建特色。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理好保存和保护的关系

每个时代的文化塑造有每个时代的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文化遗产保护离不开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在我省条例修订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条例名称的考量。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保护”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保存”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中保护的认定则是采取了狭义的概念,在第一条就明确将“保护”和“保存”作为不同的概念并置。我国非物质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立法的精神很明确,“保存”是适用于所有对象的手段,“保护”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体现价值观的措施。我省条例在提请初审的时候,名称为《福建省非物质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条例名称是否要对应上位法,删除“保护”二字?在经过调研和反复讨论后,初审报告建议条例的名称对应我国上位法,确定为《福建省非物质遗产条例》。看似仅仅是两个字的差别,背后体现的是立法价值观的取向。是不需要保护了吗?显然不是,而是认识到: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利用工作,目的是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有所取舍、去芜存菁。经讨论审议通过的我省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一个庞杂繁复、种类多样,代表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概念体,它们其中也不乏糟粕或者不具有保护价值。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我们采取保存的方式记录、建档,目的是为后人留存记忆的资料那些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传承下来的,恰恰证明其有顽强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要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分类别、分层次,其中承载传统文化优秀品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积极加以保护挖掘传播优秀文化,结合时代特点加以继承、发扬、升华精神内涵,使之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使得人们能深刻认识和理解并自觉传承,从文化自觉走向文化自信,增强人们用传统文化精髓解决当代面临难题的智慧,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将是否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保护的重要条件,要求保护的方式和渠道要符合实际、着眼长远并可持续。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是什么?正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文化部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于民间,死于庙堂,一定要与群众的生产生活相结合,才有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基础,植根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实践的手工技艺、戏曲文艺、传统节日、礼仪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生活本身决定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调研中,我们看到福建南平建盏技艺重新挖掘推动保护传承是很好的例证。湮灭无闻建窑制作工艺在各方努力下重新发掘,并于2011年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完成传承当地古老文明的使命担当当地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把分散于建阳的传统艺人一家一户式的制作方式变为集约高效化的产业化发展。既解决山区发展的民生问题,又提高了传承的积极性,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这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方式,在我省条例中得到了倡导“通过合理开发利用,使其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进行生产性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做出全新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客观的“硬需求”到包括在“硬需求”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获得感、幸福感等主观的“软需求”,内容更广、要求更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民间智慧的深度、文化形态的广度、民族地区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最合适载体之一。比如,立足乡村文明建设,探索非遗保护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新途径,复活乡村民居生命力、复活乡村经济活力、复活乡村优秀文化、复活乡村生态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让传统村落慢慢“活”起来;让非遗进街道、进社区、进住家,弘扬传统民俗,丰富节日文化,使基层文化活动有活力、有动力、可持续。

客观上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涉及的项目数量大、重要性也各不相同,全覆盖、不计产出的保护方式是不现实的。在实践层面,要针对保护对象不同层级、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我省条例区分了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等项目”三种不同类型的非遗项目,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方法。审议通过的条例还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认定、评估和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有效解决实践中“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

(三)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构当下生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以怎样的方式确保并延续,首先面对的就是传统与现代如何交融,传统与未来如何并重发展的考验。既要保持传统血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受现代西方文化的冲击,又要在与时俱进过程中以被认可的新形态、新现象呈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句话为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代化传承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条例调研和审议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历经一审、二审、三审的反复,最后写入条例相关条款,可以说是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提倡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首先要尊重其真实性。我省条例总则明确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这个“真实性”要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一成不变的?显然不是。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态,某种程度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不是固态的,而是演变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即使有着“音乐活化石”之称的南音也是融合了汉朝“相和歌”宋词的曲牌名元曲、南戏佛曲、昆曲、民歌、戏曲及闽南地区独特的艺术风貌和音乐风格,还是“涨海声中万国商”之商贸往来和历史变迁中多元文化碰撞交融的结晶。如今的南音在扎根传统的前提下尝试创新,与国家交响乐团合作,引入现代舞台设计元素,用唐诗宋词谱写新曲等等。调研过程中,我们采访了南音二度梅的传承人、全国人大代表曾静萍,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必须双创,但要把握好“度”。“真实性”总体层面来说,是一个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审美品格文化生命和精神信仰。个体层面来说,往往有着相对完整的技术规范或表演形态,比如泉州提线木偶,有一整套规范的操线功夫,对表演艺术家手上功夫有极高的要求,最基本要求是木偶的脚不能离地,这是其技艺的真实性在尊重真实性的前提下,所谓创造性转化,就是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仍具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就是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发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建议补充、拓展、完善,增加其影响力和感召力。调研中,我们看到随着各方的倡导和努力,在历经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沉寂脱胎漆器逐渐回归公众的视野,但这种“回归”不是简单的重复,“师古而不泥于古”。比如,近两届在福州举办的亚洲漆艺展所展览的代表性漆器作品,来自本土的漆器艺术家在保持使用天然大漆和髹饰这一技艺的前提下,创作更加多元,作品既体现技艺的传承和一丝不苟的工匠精神,又展示出立足当代艺术、立足现代审美性的新面貌和审美风格。在技术革命深度介入人们生活实践的今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创造性转换与创新性发展在保持其审美品格的前提下,还可以大胆跨界。比如,第二批京剧电影工程首个剧目《大闹天宫》京剧影片中合理运用了一些现代电影的CG和拍摄技巧提升观赏度,放大在舞台上观众体验不到的视觉冲击和京剧美学艺术,展现出精湛的“猴子”风采,跌宕的艺术节奏、瑰丽的灯光秀场,是传统艺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一次成功的艺术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既透过具体的非物质遗产项目寻找本民族的文化基因与时俱进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进行基于现代性的价值重构。

(四)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形成整体性合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这需要地方立法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笔者认为设区市可以先行先试,非物质文化保护立法是个很好的切入点。这即与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相一致,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支撑。2007年文化部在我省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厦门、泉州、漳州三地。整体性的保护思路,不囿于单项单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之构成传承链条的文化、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的系统整体,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在实地调研中,闽南地区保存完好的民间信仰、人生礼俗、传统节庆成为闽南地方戏曲、歌舞、音乐生存的沃土,民间艺术与民俗共生共荣。在“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保存着众多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性、生活性、多质性,挖掘时至今日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文化元素和文化力量,最终推动非物质文化的活态传承我省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探索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共同的议题同步开展立法调研,采取联合起草、分别审议、协同推进方式,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互鉴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构建统一、高效、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共同推进我省加强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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